(一)采取多种方法,开辟后续资金来源渠道。如吸收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委托扶贫或特定目的资金、向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申请转贷以及其他法人的委托贷款;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对象由“三农”以及涉农小企业扩展到城镇个体私营企业等;经营范围拓展到吸收成员存款、兼营保险、支付业务等。在市场条件成熟或小额信贷组织自身实力足够强时,可以将其发展成为地区性或社区型商业性金融组织。 (二)享受金融同业待遇,适度放宽银行融资比例。建议把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明确界定为同业拆借,执行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让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获得低成本资金,提高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能力。同时,建议进一步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限制,由融资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和风险管理的原则,自行商定融资比例,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admin) |








